(2008)绍民一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08-03-2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丽水洪筠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浙江梦大娜制革有限公司、王洪其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丽水洪筠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梦大娜制革有限公司,王洪其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551号原告:浙江丽水洪筠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美。委托代理人:王兆坚。被告浙江梦大娜制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其。被告:王洪其。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丽水洪筠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梦大娜制革有限公司、王洪其返还财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丽水洪筠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梦大娜制革有限公司、王洪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66元,依法减半收取1433元,由浙江丽水洪筠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兰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