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法执字第571-573号
裁判日期: 2008-03-2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文新国、王荣刚、王建朝诉陕西鑫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571-573号原告文新国、王荣刚、王建朝诉被告陕西鑫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三案,��院(2007)新民初字第3138、3139、314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陕西鑫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文新国、王荣刚、王建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鑫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陕西鑫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长安路支行XX-XXXXXXXXXXXXX帐号上资金66222元整。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永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