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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08-03-2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戴兆良与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兆良,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1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兆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琳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荣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继胜。上诉人戴兆良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7)越民一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22日接收原审法院移送的上诉状及全部案卷材料并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戴兆良曾受聘于原城东乡政府,从事乡政府的会计等工作,但双方未签订相关的书面劳动合同。1993年3月,城东乡政府发给原告光荣退休证书,原告遂从城东乡政府退休。但原告退休后未享受的退休金。2005年12月23日原告向绍兴市越城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越人仲案(2005)第00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06年2月13日,绍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告知原告,称原告申诉的事由不属本委管辖。后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解决。另查明,2001年7月原城东乡政府与原东湖镇政府合并组成东湖镇政府。原审认为,原告与原城东乡政府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但原告曾受城东乡政府聘用,从事会计等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应予确认。但1993年3月原告退休后,若城东乡政府应当给予原告退休待遇而未给予,则原告的权利当时已受侵害。根据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原告在劳动法施行后仍未提出申请,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亦无其他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证据,故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时效,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戴兆良的诉讼请求。戴兆良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所享受的是退休待遇,应受到法律保护。退休待遇是指职工退休后,每月可持续从原工作单位获得退休金的制度,用人单位有义务按时把退休金交给职工,到目前为止,上诉人还处于被侵权状态,根本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请求二审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人民政府在二审中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其在二审庭询中辩称:上诉人与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为劳动法是在1995年正式实施的,在此前没有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故上诉人只属于乡镇的自聘人员,上诉人要求享受退休的政策待遇,没有法律依据;即使劳动关系成立,上诉人提出申请或诉讼之日已事隔十多年超过了法定期限。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在二审中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城东乡水产村(居)退职干部任职情况表一份,以证明上诉人系提拨干部,被上诉人质证认为非新证据,即使系新证据也与本案无关,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未在二审中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戴兆良曾受聘于原城东乡政府,从事乡政府的会计等工作。1993年3月,城东乡政府发给上诉人光荣退休证书。2001年7月原城东乡政府与原东湖镇政府合并组成东湖镇政府。2005年12月23日上诉人向绍兴市越城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该委作出越人仲案(2005)第00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06年2月13日,绍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告知上诉人,称上诉人申诉的事由不属于该委管辖。后上诉人遂诉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上诉人退休后应享受退休待遇,判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自退休后至今的养老金。本院认为,虽上诉人戴兆良曾受城东乡政府聘用从事会计工作,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之事实清楚,但上诉人作为乡镇自聘人员在年龄到杠后享受退休待遇,在当时缺乏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再者,上诉人提出仲裁申请之时间也已远远超过当时法律、法规规定的仲裁申请期限,原审驳回上诉人之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用50元,由上诉人戴兆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华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