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08-03-2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泉州恒毅机械有限公司与周永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恒毅机械有限公司,周永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580号原告泉州恒毅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加新。委托代理人王永刚。被告周永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恒毅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永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恒毅机械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周永安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恒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永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