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08-03-2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赵良与浙江江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浙江百福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良,浙江江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浙江百福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653号原告赵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月芬,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江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马鞍镇长虹闸村。法定代表人陶寿龙。被告浙江百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柯桥经济开发区柯西服装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严琪。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良诉被告浙江江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浙江百福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良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0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良撤回对被告浙江江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浙江百福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依法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学伟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