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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08-03-2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赵良与浙江江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浙江百福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良,浙江江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浙江百福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653号原告赵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月芬,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江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马鞍镇长虹闸村。法定代表人陶寿龙。被告浙江百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柯桥经济开发区柯西服装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严琪。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良诉被告浙江江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浙江百福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良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0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良撤回对被告浙江江龙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浙江百福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依法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学伟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