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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岐民一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08-03-2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岐民一初字第00114号原告邢某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邢某某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邢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红社审 判 员  付俊民人民陪审员  韩勤俭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