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岐民一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08-03-2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岐民一初字第00114号原告邢某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邢某某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邢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红社审 判 员 付俊民人民陪审员 韩勤俭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