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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柘法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08-03-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牛某甲与王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甲,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柘法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牛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王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甲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甲自愿于200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丁家富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君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