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柘法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08-03-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牛某甲与王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甲,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柘法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牛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王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甲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甲自愿于200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丁家富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君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