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08-03-2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信良与谢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信良,谢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544号原告王信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东德。被告谢小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信良诉被告谢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信良于200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小芳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信良撤回对被告谢小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依法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学伟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