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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一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08-03-2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嘉亿加油有限公司与胡月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嘉亿加油有限公司,胡月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325号原告:嘉善嘉亿加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谈公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李玲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龙根,男,1963年4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超民,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月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波,浙江开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嘉亿加油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月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嘉亿加油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嘉亿加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