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硚执字第17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08-03-21
公开日期: 2019-07-26
案件名称
林景文、朱汉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林景文;朱汉钦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硚执字第17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林景文,男,194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朱汉钦,男,195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硚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汉钦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朱汉钦408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斌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建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