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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硚执字第17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08-03-21

公开日期: 2019-07-26

案件名称

林景文、朱汉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林景文;朱汉钦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硚执字第17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林景文,男,194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朱汉钦,男,195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硚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汉钦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朱汉钦408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斌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建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