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昌宝民一初字第0917号
裁判日期: 2008-03-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昌宝民一初字第0917号原告赵某某,女,1955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宝力镇宝力村*组。被告付某某,男,38岁,汉族,农民,住昌图县长发乡翟家村*组。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0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明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