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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08-03-2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张勇与陈丁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陈丁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张勇,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西化热力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刘淑珍,女,1941年5月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母亲。被告陈丁升,男,汉族,1957年6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王亚利,女,1957年2月11日出生,住址,系被告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陈丁升租赁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李 明代理审判员 张 涛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