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镇民一终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08-03-2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蒋建忠与镇江金灿香醋酿造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建忠,镇江金灿香醋酿造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稿纸承办单位民一庭核稿签发拟稿人李守斌文书名称民 事 裁 定 书文号(2008)镇民一终字第388号校对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建忠,男,1968年3月生,汉族,销售员,住江苏省大丰市大中镇健东四村*幢****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金灿香醋酿造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辛桥村。法定代表人郭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正龙,镇江市丹徒区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蒋建忠因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08)徒民一初字第000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蒋建忠于2008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建忠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建忠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审 判 员  张 云代理审判员  黄 苏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