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雁民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08-03-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535号原告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高湖路。法定代表人徐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峰,该公司职员。被告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180号财富中心C座。法定代表人韩恒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191元,由原告减半负担。案件其他费用806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