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咸渭民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08-03-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咸阳源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咸阳秦羽建材总厂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源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阳秦宇建材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咸渭民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咸阳源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咸阳秦宇建材总厂。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总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咸渭民初字第000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于2008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8年3月15日以前,自觉履行完毕下列义务:1、归还咸阳源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剩余借款34万元及利息3万元,支付咸阳源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5万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费用13015元,执行费59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咸阳秦宇建材总厂(人民币)肆拾叁万玖仟零陆拾元整(4390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秦川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