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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08-03-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加祥与潘卫新、陈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祥,潘卫新,陈雅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437号原告王加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国荣。被告潘卫新。被告陈雅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祥与被告潘卫新、陈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而于200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22元,减半收取5,361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为8,8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海东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