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08-03-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加祥与潘卫新、陈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祥,潘卫新,陈雅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437号原告王加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国荣。被告潘卫新。被告陈雅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祥与被告潘卫新、陈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而于200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22元,减半收取5,361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为8,8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海东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