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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临执字第17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08-03-20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王都军、牛培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都军,牛培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17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都军,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牛培名,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本案在执行王都军申请执行牛培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执字第177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王建勋审判员  常西刚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