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08-03-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韩某与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534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沈利。委托代理人:丁仙云。被告:邢某甲。委托代理人:沈邦国。委托代理人:邢桂花。原告韩某诉被告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寿宝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利、丁仙云,被告邢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沈邦国、邢桂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后不久,夫妻间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4年6月,夫妻开始分居生活。2006年2月,被告因犯诈骗罪被判刑,目前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将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被告邢某甲辩称:原告要求离婚我同意,但由于自己还在服刑,婚生儿子应由原告抚养,同时要求原告承担共同债务。根据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一、婚姻情况:××××年××月××日,原、被告在绍兴县马鞍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不久夫妻间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6年2月,被告因犯诈骗罪,被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刑期至2009年5月23日止。该节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本院依法调取的(2006)绍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二、子女情况:原、被告于××××年××月生育一子,名邢某乙,现就读于马鞍镇山海小学,与原告共同生活。该节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三、财产情况:1、原告在庭审中主张现在被告户籍所在地有原告婚前财产冰箱一台、29英寸王牌彩电一台;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原告在庭审中主张现在被告户籍所在地尚有原告婚前财产:西餐桌一套、沙发一套、煤气灶一台、煤气桶一只、VCD一台、功放音箱一套、摩托车一辆,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3、原告在庭审中主张现在被告户籍所在地有夫妻共同财产格兰仕1.5匹空调一台,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4、被告提供本院(2007)绍民二初字第404号、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证明现有夫妻共同债务(货款)139,535.53元。原告对该两份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该债务系被告单方债务。本院认为,该两笔债务发生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已为本院生效判决所确认,故应认定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综上,现在被告户籍所在地有原告婚前财产冰箱一台、29英寸王牌彩电一台,夫妻共同财产格兰仕1.5匹空调一台;夫妻共同债务(货款)139,535.53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在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等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和。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离婚后婚生儿子的抚养问题,鉴于双方的婚生儿子现与原告共同生活并已上学,且被告尚在服刑,从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等因素考虑,应由原告继续抚养较妥,被告应负担儿子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并定期给付。原、被告离婚后的各方婚前财产应依法归各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本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韩某与被告邢某甲离婚;二、韩某、邢某甲婚生儿子邢楠由韩某负责抚养教育,自2008年1月1日起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邢某甲应每年负担儿子抚养费3,000元,款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三、现在邢某甲户籍所在地绍兴县马鞍镇山外村的韩某婚前财产:冰箱一台、29英寸王牌彩电一台;夫妻共同财产格兰仕1.5匹空调一台归韩某所有,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履行完毕;四、夫妻共同债务139,535.53元(债权人陈条美、周文娣)由韩某、邢某甲各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雪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