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上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08-03-2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顾某甲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上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甲。2007年11月5日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辩护人程林妹。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8)第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甲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佳吟、被告人顾某甲及其辩护人程林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顾某甲原系杭州海尔工贸有限公司(简称海尔公司)业务员,2005年2月至2006年12月期间,被告人顾某甲利用其担任海尔公司业务员,负责嘉兴地区(包括桐乡、海宁、平湖、海盐、嘉善)海尔彩电产品销售工作的职务便利,私自提取了海尔公司发往嘉兴地区海尔专柜的七台彩电样机(按出厂价计算,价值共计人民币52690元),并低价销售,所收货款39000元被其全部用于赌博及日常消费。具体如下:2005年底,海尔公司发往嘉兴苏宁公司的一台L×××××-A0时尚型彩电(按出厂价计算,价值人民币3750元)。被告人顾某甲从嘉兴海尔办事处提取该彩电后,送到嘉善五通家电城有限责任公司展示。后因顾客急需购买,嘉善五通家电城有限责任公司遂将该样机出售后,货款人民币3500元支付给顾某甲。顾某甲未将货款上交公司而予以挥霍。2006年9月6日,海尔公司配送嘉兴市永乐家电有限公司桐乡店L26A6A-A1型及L40A9A-AK型彩电各一台(按出厂价计算,价值分别为人民币4990元、9990元)。被告人顾某甲要求海尔物流中心将上述彩电运至桐乡梧桐今立家电超市(简称桐乡今立超市),未出样展示便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销售。2006年9月8日,海尔公司将一台L×××××-A1型彩电(按出厂价计算,价值人民币4990元)发往嘉兴市永乐家电有限公司海宁店出样展示。被告人顾某甲委托海宁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的沈某乙代为签收了该彩电。之后,顾某甲将该台样机直接送往桐乡今立超市,以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2006年11月,海尔公司将一台L×××××-AK型彩电(按出厂价计算,价值人民币13990元)发往嘉兴市永乐家电有限公司海宁店作为样机。被告人顾某甲将该彩电私自调往桐乡今立超市,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销售。2006年9月,海尔公司将一台L×××××-AK型及一台L×××××-A1型的彩电(按出厂价计算,价值分别为人民币9990元、4990元)发往嘉兴市永乐家电有限公司平湖店作为样机展示。被告人顾某甲私自将该彩电调往桐乡今立超市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销售。桐乡今立家电超市根据被告人顾某甲提供的报价,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上述六台彩电予以销售,并将共计35500元货款分批汇入顾某甲个人的建行信用卡。被告人顾某甲将上述款项用于消费挥霍。为应对公司对样机的检查,被告人顾某甲填写了4张虚假的样机盘点表,以造成样机状态正常的假象。2006年底,被告人顾某甲未办理正规辞职手续便离开海尔公司,公司无法与其联系。上城公安分局受理案件后对其上网追逃。2007年11月5日金华市江南公安分局三江派出所在金华市何宅超音速网吧将被告人顾某甲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顾某甲之父顾某乙代其退赔全部赃款524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唐某、高某、王某甲、闻某、冯某甲、沈某甲、沈某乙、冯某乙、林某、沈某丙、王某乙、顾某乙、狄卫忠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海尔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海尔公司人员招聘登记表、海尔彩电直销经理月度考核汇总表、海尔彩电样机盘点表、证明、海尔液晶电视销售财物凭证、海尔物流配送单、价格函、海尔彩电05、06年度价格明细表、抓获经过、说明、户口本复印件、户口迁移证、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记录、存款凭条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身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顾某甲的亲属代为退赃,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5日起至2009年7月4日止)。二、现暂扣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39000元;暂扣于本院的赃款人民币13440元共计人民币52440元返还杭州海尔工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曦晔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人民陪审员 陆巧玲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