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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08-03-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吕军民与中国航空工业第六一八研究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军民,中国航空工业第六一八研究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吕军民,男,汉族,1967年4月13日出生,住本市长安区子午镇曹村纬二十五街**号.委托代理人史煜飞,男,汉族,1980年1月16日生,住西安市.被告中国航空工业第六一八研究所.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林,该所所长.本院受理原告吕军民诉被告中国航空工业第六一八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元。审判员 张 昭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鸿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