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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08-03-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振阳建设有限公司与浙XX纳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振阳建设有限公司,浙XX纳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391号原告浙江振阳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慧慧。被告浙XX纳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振阳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XX纳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振阳建设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振阳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振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浙江振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