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08-03-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振阳建设有限公司与浙XX纳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振阳建设有限公司,浙XX纳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391号原告浙江振阳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慧慧。被告浙XX纳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振阳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XX纳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振阳建设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振阳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振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浙江振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