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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08-03-20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美华、张志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美华,张志强,胥成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88号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嘉善县晋阳东路118号。法定代表人:许海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屠洁扬,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美华。被告:张志强。被告:胥成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美华、张志强、胥成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3元,减半收取计602元,由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宇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