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恢207号
裁判日期: 2008-03-20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夏成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恢20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夏成良,男,汉族,1967年5月1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请执行人张洪波,男,汉族,1965年7月12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龙马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洪波存款492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红利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金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