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08-03-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与绍兴满天星纸品有限公司、金绍海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绍兴满天星纸品有限公司,金绍海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341号原告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马鞍镇南新村。法定代表人尹水兔,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光梅、魏立业。被告绍兴满天星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104国道北线越州大桥北。法定代表人金绍海。被告金绍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满天星纸品有限公司、金绍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债务为由于200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满天星纸品有限公司、金绍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依法减半收取15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0元,合计3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学伟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