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商区法民二初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08-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骊景公司与巨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骊景交通能源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台县巨能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商区法民二初字第01号原告陕西骊景交通能源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骊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旗,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希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林涛,商洛市商州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巨能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巨能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久荣,经理。本院在审理骊景公司与巨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骊景公司因其与商州乾元石料厂解除了合同、现骊景公司已撤离石料厂为由而于200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骊景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骊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骊景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小华审判员 任 康审判员 卢铁虎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