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行审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08-03-2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绍兴县建设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5)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绍兴县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绍行审字第64号申请人绍兴县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陈学军。委托代理人董海均。委托代理人姜焕州。2008年2月21日,申请人绍兴县建设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07年6月8日作出的绍县城监(2007)罚字第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兴县建设局因当事人盛阿炎未经许可擅自搭建房屋,决定责令被处罚人盛阿炎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本院于2008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绍兴县建设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绍兴县建设局已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的依据不足。本院认为,申请人绍兴县建设局对上述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已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的依据不足,尚不能确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绍兴县建设局作出的绍县城监(2007)罚字第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江忠审 判 员 陈吉青代理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