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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阿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08-03-2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刘财与郭永怀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财,郭永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阿民初字第13号原告刘财,男。委托代理人支文,男,敦煌市苏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永怀,男。委托代理人李正伟,男,敦煌市莫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财诉被告郭永怀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标的物变压器系犯罪嫌疑人郑康元、马热芳、闫俊三人盗窃的物品,郑康元等三人盗窃行为刑事部分尚在审理阶段,被盗的变压器追缴;责令追赔情况不明。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损失应视赃物追缴,责令退赔情况确定,因此,本案有待于郑康元等人盗窃案审理终结后,方可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远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