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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西民二终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08-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韩俊锋、王清与陕西成信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俊锋,王清,陕西成信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西民二终字第2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俊锋,陕西省妇幼保健院医生。委托代理人许建文,陕西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清,西安市未央区华山有色冶金机械厂会计。委托代理人许建文,陕西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成信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常青路1号。法定代表人康忠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志强,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红军,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韩俊锋、王清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7)未民一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俊锋、王清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08年3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俊锋、王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俊锋、王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韩俊锋、王清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 兰代理审判员 王 泉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二00八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娅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