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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08-03-02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孙守泉与孙文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守泉,孙文章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19号原告:孙守泉。委托代理人:周燮蛟。委托代理人:孙水潮。被告:孙文章。委托代理人:孙悦明,原告孙守泉为与被告孙文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于2007年1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屠李强独任审判,于2007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守泉的委托代理人周燮蛟、孙水潮、被告孙文章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悦明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请的证人孙天章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堂兄弟,有座落王坛镇孙岙村上段(土名保佑桥、下坎头)的房屋五间,系祖遗产业,解放后在孙岙村居住的是孙高焕(系原告之父)、孙高科(系被告之父)等人,土改时,将这五间房屋右边的二间半分给了孙高焕等人,将左边的二间半分给了孙高科等人。70年代孙高焕和孙高科先后亡故,右边二间半由原告继承,左边二间半由被告继承。1991年经重新发证,二边的四间房屋分别登记在孙绍兴、孙水潮、孙元坤、孙悦民名下各一间。唯独中间一间及屋前沿廊、大门通道没有申报登记。1994年被告将未申报登记的中间一间房屋及屋前沿廊、大门通道占为己有,并不准原告使用。经王坛镇房管所查证及村委多次调解,均未果。现起诉确认孙岙村上段房屋(保佑桥、下坎头)中间一间及屋前沿廊、大门通道由原、被告各享有二分之一(即各有房屋半间,屋前沿廊、大门通道为共有),被告独自占用达十三年之久需赔礼道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所诉称的事实与实际不符。上桥头的房子应该是五间和二间边屋,分给原告的二间半应该是二间正屋加一间边屋,中间那间也就是打官司的那间已经分给了我们的三爷爷孙高诚了。另外原告诉称我们占用十三年之久也不是事实,大门通道原告一直在走的。现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享有座落于王坛镇孙岙村上段房屋五间中的中间一间房屋的一半所有权,必须向法院提交相应的权属证书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根据原告提交的1952年5月由原绍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可以看出,该讼争房产系孙高焕等五人所有,本案原告孙守泉只是其中一个所有权人。原告至今未提交证据来证明该讼争房屋所有权已全部由其享有,故在本案中原告不是适格的主体,原告可在补充其他证据后另行起诉要求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守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八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邹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