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长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08-03-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何养鱼与杨朋勃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254号何养鱼与杨朋勃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13日作出的(2007)长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养鱼于2008年l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年在外,行踪不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7)长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潇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