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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08-03-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薛敏与禇全珍、杭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敏,禇全珍,杭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322号原告:薛敏。被告:禇全珍。被告:杭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敏诉被告禇全珍、杭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敏于200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敏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薛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