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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麟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08-03-19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麟游县酒房乡人民政府与张体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麟游县酒房乡人民政府,张某某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麟民初字第32号原告麟游县酒房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乡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麟游县酒房乡人民政府(简称酒房乡政府)与张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酒房乡政府于二○○八年三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双方经协商,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麟游县酒房乡人民政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麟游县酒房乡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闫永平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保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