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潍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08-03-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与山东兴创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泸河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山东兴创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泸河集团有限公司,王义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潍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被执行人:山东兴创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泸河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义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6)潍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欠款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义泉位于诸城市圣龙住宅区内NO32号,共2层,建筑面积为266、4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城区商品房字号的房屋(详见评估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执 行 长 张同升执 行 员 郭金棣执 行 员 杨国明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东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