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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08-03-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陕西金桥印务有限公司与梁树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桥印务有限公司,梁树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20号原告陕西金桥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南路长延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肖公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梁树劳,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陇县。本院受理原告陕西金桥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树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桥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霆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