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碑民再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08-03-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李少林与西安市碑林区处理房屋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少林,西安市碑林区处理房屋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兴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再字第21号原审原告李少林,韩城公路收费处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忠东,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秀红,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处理房屋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本市友谊西路142号。负责人杜波,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建西,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友谊西路142号。法定代表人牛振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援朝,男。委托代理人杨学军,男。原审被告陕西兴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关南街120号。法定代表人刘西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涂志敏,男。委托代理人冯志明,男,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李少林与原审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处理房屋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审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古迹岭道路拓宽拆迁安置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陕西兴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必须以本院审理的同类型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而本院审理的同类型案件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连晓欢审 判 员  李军安代理审判员  李育安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龙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