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08-03-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章友根与吴红霞、绍兴县华正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友根,吴红霞,绍兴县华正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74-2号原告章友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士聚。被告吴红霞。被告绍兴县华正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友根诉被告吴红霞、绍兴县华正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友根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8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友根撤回对被告吴红霞、绍兴县华正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48元,依法减半收取1,0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学伟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森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