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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08-03-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章友根与吴红霞、绍兴县华正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友根,吴红霞,绍兴县华正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74-2号原告章友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士聚。被告吴红霞。被告绍兴县华正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友根诉被告吴红霞、绍兴县华正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友根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8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友根撤回对被告吴红霞、绍兴县华正纺织品整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48元,依法减半收取1,0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学伟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森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