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一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08-03-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284号原告:刘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洪 亮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玲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