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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一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08-03-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284号原告:刘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洪 亮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玲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