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08-03-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众诚建筑模板厂与杭州余杭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众诚建筑模板厂,杭州余杭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382号原告:嘉善众诚建筑模板厂。投资人:沈金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建胜。被告:杭州余杭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世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众诚建筑模板厂诉被告杭州余杭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众诚建筑模板厂于200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众诚建筑模板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众诚建筑模板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嘉善众诚建筑模板厂承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晓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