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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胶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8-03-19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赵建福与青岛荣昌家具有限公司、崔英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福,青岛荣昌家具有限公司,崔英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胶民初字第16号原告赵建福,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荣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西镇工业园。被告崔英花,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两被告。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诉讼材料,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建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台耀君审判员  汤龙江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龙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