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茅民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08-03-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吴巧兰与十堰市留香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巧兰,十堰市留香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茅民保字第332号原告吴巧兰,个体户。被告十堰市留香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浪中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巧兰诉被告十堰市留香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巧兰于2008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8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8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守炜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