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08-03-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谢洪与劳小(晓)勇、金苗(兴)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洪,劳小(晓)勇,金苗(兴)娟,劳关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369号原告谢洪。被告劳小(晓)勇。被告金苗(兴)娟。被告劳关兴。原告谢洪为与被告劳小勇、金苗娟、劳关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月14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关水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劳小勇、金苗娟、劳关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洪诉称:2005年5月5日,经被告劳关兴介绍,原告借给被告劳小勇现金3万元,被告劳小勇当场出具借条1份予以确认,承诺该款于2006年1月17日归还,并由被告劳关兴担保。到期后被告劳小勇分文未还。因该债务发生在被告劳小勇与被告金苗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劳关兴系担保人,故要求被告劳小勇、金苗娟共同偿还借款3万元,被告劳关兴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时间为2005年5月5日,借款人署名“劳晓勇”、担保人署名“劳关兴”的借条1份,以证明被告劳小勇向原告借款3万元,由被告劳关兴担保的事实。2、调取于绍兴县档案馆的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以证明两被告于2000年6月28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劳小勇、金苗娟、劳关兴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为,证据1、2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故确认其证明力。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2005年5月5日,被告劳小勇因需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予以确认,承诺于2006年1月17日归还,由被告劳关兴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范围及期限。到期后被告劳小勇分文未还,担保人劳关兴也未履行担保责任,遂成讼。另查明,两被告于2000年6月28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劳小勇向原告借款3万元及被告劳关兴作担保由原告提交的借条所证实,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担保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劳小勇未按约还款是引起本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鉴于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被告金苗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债务系被告劳小勇的个人债务,故上述债务应由被告劳小勇、金苗娟共同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劳小勇、金苗娟共同归还借款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期限,被告劳关兴应对被告劳小勇的债务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即原告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在该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而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该保证期间已向保证人即被告劳关兴主张了权利,故现原告要求被告劳关兴对被告劳小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劳小勇、金苗娟应归还给原告谢洪借款人民币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谢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劳小勇、金苗娟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劳小勇、金苗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