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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下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08-03-19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林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下刑初字第11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因本案于2008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月10日,被告人林某采用撬防盗窗的方法,潜入本市下城区蚕庙里13-1号103室被害人徐某家中,窃得数源牌693718870140K型彩色电视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76元)。后携赃逃离现场。同年12月1日,被告人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物未能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纹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为盗窃财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庭审中交代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止)。二、赃物数源牌彩色电视机1台,依法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   敏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枫(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