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08-03-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蔡庆富与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郭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庆富,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郭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427号原告蔡庆富,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枫叶大厦C座404室。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郭彪,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庆富与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郭彪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蔡庆富于200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庆富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庆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换香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