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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三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08-03-1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海宁美能达刺绣有限公司与钱虹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宁美能达刺绣有限公司,钱虹

案由

竞业限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宁美能达刺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其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金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虹。上诉人海宁美能达刺绣有限公司因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嘉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海宁美能达刺绣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8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海宁美能达刺绣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宁美能达刺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上诉人海宁美能达刺绣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王亦非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