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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麟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08-03-1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宝鸡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与华宝快美彩色冲印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工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麟执字第34-3号宝鸡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与华宝快美彩色冲印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00)宝渭法经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2月16日向渭滨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4年4月6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我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4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04年4月22日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陕C·00039(黑)美国产捷龙面包车一辆、陕C·00055(黑)依维柯40.10VS型厢式货车一辆。2005年2月1日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对扣押的两辆车作价12万元抵顶给申请人,以清偿部分债务。由于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于2005年6月22日依法中止了本案执行。2008年3月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之规定,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617608.60元(未包括利息),已执行12万元,未执行497608.60元。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00)宝渭法经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虎勤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纪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