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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08-03-1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韦正莲与李静、王小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正莲,李静,王小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韦正莲,女,195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李静,女,26岁,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王小红,女,34岁,汉族,住西安市。本院受理原告韦正莲与被告李静、王小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雷霆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