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莲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08-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爱玲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火烧碑东村五组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玲,西安市莲湖区火烧碑东村五组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初字第389号原告李爱玲,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萌,女,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莲湖区火烧碑东村五组。负责人李继德,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谢诚,男,196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玲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火烧碑东村五组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玲于2008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爱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减半承担200元。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妮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