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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莲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08-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遆某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遆某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初字第709号原告遆某某,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华阴市人,无业。被告樊某,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遆某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遆某某于2008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崔毅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畅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