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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中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08-03-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州空调设备公司与江阴市北镇人民政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4)中执字第52号申请人郑州空调设备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桐柏南路。法定代表人王平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阴市北镇人民政府。本院在执行郑州空调设备公司申请执行江阴市北镇人民政府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阴市北镇人民政府于2003年11月26日被撤销,其职能并入江阴市顾山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江阴市顾山镇人民政府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江阴市顾山镇人民政府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郑州空调设备公司清偿债务483550元及利息。三、逾期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执行员  张宏宇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