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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08-03-1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石樟生与郑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樟生,郑建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87号原告石樟生。被告郑建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樟生诉被告郑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樟生于2008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樟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石樟生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清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