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民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08-03-1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石樟生与郑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樟生,郑建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87号原告石樟生。被告郑建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樟生诉被告郑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樟生于2008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樟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石樟生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清华 来源:百度搜索“”